第一条 为维护毕节市银行业合法权益,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,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,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》、《毕节市银行业协会章程》,经毕节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,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:
各会员单位有下列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:
(一)金融债权受到侵害的;
(二)经营权受到侵害的;
(三)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;
(四)名誉权受到侵害的;
(五)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。
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、集体认定、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,依靠行业力量,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。
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。通过日常信息交流、召开专题协调会、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,促进信息共享。
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,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。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、约定,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,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。
第七条 开展防治、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,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相关状况,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、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。
第八条 共同防范和制止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。在处理涉及多家银行机构的金融债权案件时,相关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及有关活动,并尊重债权人会议的决定,确保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金融稳定。
第九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,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。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、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,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,协调配合,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。
第十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、申报和制裁,实